(2015)黄浦执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王璧泉、曾德玲与冯勇相邻关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璧泉,曾德玲,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65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654号申请执行人王璧泉,男,1938年7月26日生,现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曾德玲,女,1937年6月26日生,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冯勇,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王璧泉、曾德玲与被执行人冯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9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冯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其放置在绍兴路XXX弄XXX号一楼楼梯下三角形空间内的杂物,并拆除安装的木板。该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勇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仍拒不履行,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冯勇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日向申请执行人王璧泉、曾德玲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币50元,至被执行人冯勇履行(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炜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