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先俊与张习文、李正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俊,张习文,李正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79号原告马先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习文,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正先,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半坡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6********。原告马先俊与被告张习文、李正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先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大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先俊与被告张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正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先俊诉称:二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5个月。现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习文辩称:向原告借款20万元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被告李正先未提出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张习文、李正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签署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张习文、李正先借到原告现金20万元,用于工地流动资金,期限5个月。原告支付现金20万元与被告。因被告未履行其承诺,且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习文、李正先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马先俊借款20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习文、李正先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赵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