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某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陈某某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