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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保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955-1号申请人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3层305号。法定代表人陈发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丹,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0层1003号。法定代表人吕涛。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高新民保字第95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解除诉讼保全。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存款400000元(账号:)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徐昭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的查封。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