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邬安华与周秦堃、王国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安华,周秦堃,王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邬安华。被执行人周秦堃。被执行人王国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秦堃负债较多,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国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