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甘朝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7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杨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甘朝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甘朝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甘朝旭已还清全部借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51元,其他诉讼费40元,共计569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李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胡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