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鲁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鲁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