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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中贵与郝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贵,郝院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陈中贵,男。被告:郝院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贵与被告郝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庆市宜秀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