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顺利与马建虎、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顺利,马建虎,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孙顺利。被告马建虎。被告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农庄村。法定代表人吴湘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顺利诉被告马建虎、被告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顺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顺利撤回对被告马建虎、被告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顺利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