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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顺利与马建虎、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顺利,马建虎,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孙顺利。被告马建虎。被告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农庄村。法定代表人吴湘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顺利诉被告马建虎、被告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顺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顺利撤回对被告马建虎、被告淮安市杰东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顺利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