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执加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细英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冯细英,李可询,刘瑞珠,深圳市无忧才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万象锦城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优美风采服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执加字第1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冯细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李可询,香港居民。被申请追加人刘瑞珠,香港居民,(A)。被执行人深圳市无忧才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401,组织结构代码682045926。法定代表人陈鑫。被执行人万象锦城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中厨6号综合厂房602-A,组织结构代码783904179。法定代表人李可询。被执行人优美风采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中厨6号综合厂房602-A,组织结构代码786570434。法定代表人李可询。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8017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追加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到会参加了听证,被申请追加人、被执行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提出申请称,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61号及(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向万象锦程服饰(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无忧才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优美风采服装(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8017号。经申请人查询,万象锦程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和优美风采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为被申请人李可询和刘瑞珠一人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当中,被申请追加人李可询和刘瑞珠分别作为万象锦程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和优美风采服装(深圳)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为申请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1、追加上述被申请追加人为(2014)深福法执字第80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上述被申请追加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申请追加人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追加范围。申请人应另经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冯细英的申请。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璇谢寒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