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徐玲、徐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徐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玲,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莉,女,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玲、徐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玲、徐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徐玲租下龙南县龙南镇君临渥江小区11楼的1104房用于经营女子保健养生馆。2014年7月底至2014年10月11日,徐玲购置2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使用,并邀请被告人徐莉帮忙收取台费、提供茶水。期间,徐玲伙同徐莉邀约他人参赌,共收取台费1万多元,且二人在赌场放高利,非法获利11.3万元。2014年10月11日,龙南县公安局查封该赌场,并当场扣押李某、曾某等八人赌资40086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依法向检察机关退缴11.3万元非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玲伙同徐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徐玲、徐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徐玲租下龙南县龙南镇君临渥江小区11楼的1104房用于经营女子保健养生馆。2014年7月底至2014年10月11日,徐玲购置2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邀请被告人徐莉帮忙收取台费、提供茶水。期间,被告人徐玲、徐莉共同邀约他人参赌,并收取台费1万多元,且二人在赌场放高利,非法获利113000元。2014年10月11日,龙南县公安局查封该赌场,并当场扣押参赌人员李某、曾某等八人赌资共40086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玲、徐莉依法退缴违法所得1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玲、徐莉庭审时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徐玲、徐莉的供述;参赌人员李某、刘某、程某、徐某、曾某、钟某、廖某1、廖某2的证言;证人廖某3、蔡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赌场记账本、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玲伙同徐莉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均成立。两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徐莉相对徐玲罪责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交)。二、被告人徐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已缴交)。(被告人徐玲、徐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智辉代理审判员 :干晓慧人民陪审员 :谢远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