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1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修桂良与尚福勇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1141-2号申请执行人修桂良,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富勇,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定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富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由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