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海龙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69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10月22日抓获,2009年10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5年1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孟阳、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王文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伪造国家事业单位印章,制作一套名为“王某”身份的应聘教师档案,并通过教师招聘考试,王某录取后分配到平舆县东和店镇中心幼儿园任教。2008年前后,被告人王XX在任杨埠镇陈凡村委计生专干期间,收取同村村民王某X10000元现金为王某X的儿子办理了二孩生育证,后经鉴定,王XX为王某X家办理的二孩生育证系伪造。2009年,被告人王XX收取王某甲、王某某家人的钱财,伪造王某甲、王某某兄弟二人的身份证,为其二人办理了二孩生育证。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XX当庭辩称,都不是我伪造的,我也没见过这些东西,2009年我在公安上所说的不是实话,是教育局的汪X让我说的,让我帮忙,我当时不知道王某的档案假,王某的户口也不是我办的,证人都与我有矛盾,我认为我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证据不足,王XX不承认自己伪造了事业单位印章,在王XX住处也没有搜查出事业单位印章,王XX就是曾经承认是其购买的该套档案,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购买者构成犯罪。2、指控王X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王某乙、王某X、王某丙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王XX与王某乙、王某丙二人有矛盾,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即使王XX有伪造、买卖二胎准生证的事,但数量只有一本,同时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此行为可以治安处罚法处罚,但此行为刑法也有规定,何为违法,何为犯罪,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本起指控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按违法而不按犯罪处理更符合立法本意。3、指控王X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证据不足,因证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丁并没有说是王XX给他们办的身份证,且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综上,应宣告被告人王XX无罪。经审理查明,一、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008年,被告人王XX购买一套伪造的河南广播电视大学(驻马店学院)高等院校毕业生档案,以“王某”的名字参加了2008年我县教育系统公开招聘的中小学教师的报名,经过考试、政审、体检,在平舆县中心医院体格检查表中所留联系电话为被告人王XX的手机号1393969****,“王某”于2008年9月份录取后分配到平舆县东和店镇中心幼儿园任教,因“王某”报到后一直未上班,被该幼儿园园长找一李某的人领取了“王某”的工资,至2009年10月30日经平舆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王某予以辞退。期间,被告人王XX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户籍部门以杨埠镇陈凡村民“王某”申请办理漏登入户。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公(平)鉴(文)字(2009)第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送检王某“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模与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所出证明文件上的“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模不是统一印章所捺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XX2009年10月22日二次、10月23日,11月27日、2010年1月13日曾供述,2008年,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我看到电视上说平舆县要招教师,我就想弄一个名额安排个人,经过询问、打听教育局说报考需要一套大学毕业档案,于是我就在大街上贴的“办证”小广告上找一个电话,让他们给我做一套能考教师的档案,毕业证的照片应该是替考的照片,毕业证、登记表上的“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的章都是办理假证人盖的,办好后办证的给我要300元。办理完假档案我就到派出所办了一个“王某”的户口,但是没有“王某”这个人。我又去驻马店一高门口找一个学习好的女学生,给她商量好,让她替我办假档案的人去考试,我给她拿点钱,她就同意了,我俩一块回到平舆县教委把档案交上去报了名,等到考试时,我让她来平舆县考试,过了一段时间,教育局公布录取名单,有“王某”的名字,但我怕事情暴露,也没找人去上班。我老婆身份证的名字叫王甲X,我不知道她的户籍在哪。王XX2015年2月16日及庭审供述,那个王某的档案是教育局的汪X办理的,不是我办的,我的手机号是1393969****。2、证人证言证人徐XX证明,2008年平舆县招教后,曾给我园分配一个叫王某的老师,但她一直未上班。2009年年初我给东和店教管站的马XX说这事。马XX说,没上班得让她上班,但一直没来上班。王某的工资本2009年初教管站的李某X交给我了,由于王某没来上班,东和店幼儿园就又聘了一个叫刘某的老师,把王某的工资本给了这个新聘的老师。证人李某X(东和店教管站会计)证明,2008年的那次招聘教师,我镇共分过来十六名教师,其中有一个叫王某的女老师分配到了东和店幼儿园。大约是2008年10月上旬来向我报到的,但后来她一直没上班。2009年10月份的一次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王某一直没来上班,准备上报处理,但还没来得及上报。王某的工资本我交给徐XX了。证人郭XX(平舆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证明,2008年的招教工作由教育局和人事局组成一个联合审查小组,经过报名、笔试、体检、录取培训等几个程序。由教育局的王某X和人事局的徐某X二人负责的报名工作,当时每个报名人员都是拿本人身份证来登记,并在教育局纪检组照相留底,现在照片还在我局电脑上存着,体检也是由教育局和人事局联合审查,报名时有本人拿着身份证、毕业证、就业资格证来我局审查,如果三个证件都一致就视为合格,审查合格的证件都在教育局有存档。证人徐某X(平舆县人事局干部科科长)证明,2008年招教,我代表人事局配合教育局参与了报名和最后审核工作,报名时我只是具体统计一下报名者的编号和专业,审核工作我只是查看各个考生的证件是否齐全,各项工作都以教育局为主,当时没上网查各考生毕业证书的真伪,只是教育局、纪检会、人事局派的人见证件齐全就张榜公示,公示后无人举报就视为合格,然后再经领导小组审核。证人王甲X证明,我与王XX是夫妻,我不知道王XX办理过“王某”的假档案。证人刘某证明,我是代课老师工资本上的名字是王某,徐XX说王某分配到幼儿园没来,让我领王某的工资。证人王某X证明,我与王XX是姊妹兄弟关系。2008年招教我和徐某X,郭XX负责报名工作。王XX给别人办理假档案我不知道。证人宋某某证明,2008年10月27日王XX拿着王某(其妻子)的入户材料,村委证明上有书记王某乙的签字,王XX当时又是村委干部,为其妻入户材料真实,我就为王某入户签字办理了入户,但后来调查发现王某一人多户,所里又把王某的户口给注销了。证人王某乙证明,2008年10月27日村委证明手续不是我写的,我的名字也不是我写的。3、书证举报材料和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9月,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举报,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王某伙同他人伪造公文骗取老师身份。呈请移送起诉报告书、逮捕释放转取保候审报告书证明,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王XX于2009年10月22日被抓获,2010年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抓获经过,2015年1月13日,我队民警通知王XX到刑警大队了解情况,王XX到刑警大队后被我队控制。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王某,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5月30日,身份证为412827198205301324(没有免冠照片);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户籍证明,王XX,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4月1日,身份证为412827196904011052(有免冠照片)。平舆县公安局杨埠镇派出所证明,2008年10月26日王XX领一个妇女称其妻子叫王某,1982年5月30日出生,王XX拿村委证明等材料称王某没有入户口,申请入户口。在此之前该人在杨埠没有户口,也无办理过身份证。附有陈凡村委同意王某入户口的证明;王乙某、王丙某证明王某和王XX是一家及王某本人书写的入户申请。平舆县东和店镇中心幼儿园证明,我园职工拿工资本取款时均不需要身份证及户口本。附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款本,户名王某。平舆县教育局平教[2009]100号、[2009]97号文件证明,关于处理东和店中心学校老师管理渎职问题的处理通报和关于2009年10月30日辞退王某同志的决定。平舆县东和店镇2009年9月份教师花名册证明,王某每月工资为720.5元。平舆县东和店镇中心学校关于王某同志脱岗情况说明。平舆县中心医院体格检查表证明,从平舆县教育局人事股调取王某的档案原件显示,王某的联系电话为王XX的手机号1393969****。平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2008]88文件证明,平舆县2008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录取人员名单中有王某的名字。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河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操行考核登记表、河南省驻马店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2003年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王某”用以上档案被招聘为教师的依据。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意见》和中共驻马店市委组织部、驻马店市人事局《驻马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经过考试、考核,王某同志被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介绍到教育事业单位工作,限2008年12月30日前报到,王某的身份证信息显示是公安机关2001年12月30日签发办理,住址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4、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公(平)鉴(文)字(2009)第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送检王某“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模与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所出证明文件上的“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模不是统一印章所捺印。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08年前后,被告人王XX在任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计生专干期间,本村村民王某X找王XX给其儿子王X甲办理二孩生育证,事后王XX将生育证号为08417626359的二胎证交给王某X。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文)字[2014]085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王X甲的二孩生育证上的“平舆县生育证审批发放领导小组”、“刘丽”印章印文与平舆县计生委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平舆县杨镇陈凡村民委员会证明,王XX2008年至2009年在陈凡村委任村委副主任。杨镇陈凡村民委员会第六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证明,2008年11月5日经村民选举,王XX当选为村委委员。平舆县生育证审批发放领导小组、刘某X模证明,以上印模供刑警大队鉴定使用。2008年二孩生育证复印件证明,此证系王XX交给王X甲父亲王某X的二胎生育证,交给村委书记王某乙,后由王某乙提交给办案机关。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杨埠陈凡村王X甲、王丁某夫妇在我单位没有办理2008年度二孩生育证,而在2009年3月办理了2010年度二孩生育证。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驻人口办[2007]30号文件证明,关于为符合成人残疾鉴定标准的夫妇办理生育第二孩2008年度杨埠镇成人残申报人员名单中无王X甲、王丁某夫妇的名字。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驻人口办[2009]45号文件证明,关于为符合成人残疾鉴定标准的夫妇办理生育第二孩手续2010年度杨埠镇成人残人员名单有王丁某、王X甲夫妇的名字。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有王X甲、王丁某夫妇的2007年二孩生育证原件,证号为08417626359。举报材料主要证明,王XX制造假公文、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造成社会危害及民愤,要求政法机关依法追究王XX的责任。2、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文)字[2014]085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是王X甲的二孩生育证上的“平舆县生育证审批发放领导小组”、“刘丽”印章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明,2010年夏天,我当时是陈凡的支部书记,我们村委在收取王X甲二胎社会抚养费时,王X甲的父亲王某X(又名王双全)说他们的二胎社会抚养费已交过了,并也办了二孩生育证。后来王某X给我们提供了他们的二胎生育证,我一看这个二胎证,上面的发证时间为2007年4月10日,也就是说2007年我正是村委书记,办这个二胎证我就不知道,随后我问他这个证是谁办理的,他说是给王XX拿了11000元,王XX给他们办理的。之后我就把王某X给我提供的王X甲的二胎准生证留了下来,是在我们以前的那个村委办公室门口那,当时的村委会计王某丙在场,他可以证明这个事。后来我拿着王某X提供的二胎生育证到我们杨埠镇计生所核对,计生所的工作人员说这个证是假的。我不清楚王XX是怎么办理的,当时王某X说王XX给他说不让他给村委说这个事,也不让我们村委的其他人知道。这个证现在在我这。(二胎生育证,生育证号08417626359.发证时间:2007-04-10)。当时王X甲、王丁某夫妇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证人王某丙证明,我2006年至2012年在杨埠镇陈凡村委任村委会计兼村委副主任。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村委书记王某乙让我通知王某X到村委里,王某X到村委后当着我的面在村委办公室里交给王某乙他儿子王X甲的二胎准生证。当时王某乙说他的二胎准生证不是真的,我就知道这些情况。王某X是在以前的老村委办公室里给王某乙的二胎准生证。当时就我们三个人在场。我不知道王某X家的二胎准生证是谁给他办理的。证人王某X证明,我儿子王X甲的《2008年度农业户口二孩生育证》是我去找原陈凡村委计生专干王XX花10000元钱办理的,分两次给的王XX,第一次给他6000元,过的有一月,王XX说钱不够,我又给王XX拿4000元,这两次都是我亲手交给他的。过一段时间,王XX将这个二孩生育证给我。当时具体时间是2008年或2009年。王XX把二胎准生证给我后没多久我就交给村委书记王某乙了,现在还在村委。我给王XX钱的目的是不让村委找事,也没说非要办二胎证,一开始王XX说得六千元钱,我说我儿媳妇怀孕了,王XX一听又说那六千元不行,还得再交四千元钱。王XX办这个二胎证时,二胎证上的照片是我交给王XX的,在我孙子王奥强出生后一段时间后,王XX才将这二胎证亲手交给我,王XX给我这个证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我儿王X甲和儿媳常年外出打工,不知道这情况。证人刘丽证明,经查,杨埠镇陈凡村委王X甲、王丁某夫妇的《2008年度农业户口二孩生育证》不是我经办的,这个证是假证。4、被告人王XX供述,我村委王某X(王双全)的儿子王X甲在2007年4月10日领到的编号为08417626359的二胎准生证,是谁办理的我不知道,这个二胎准生证和我没有任何关系。王双全没有找过我办过二胎准生证。我没有收过王双全的钱。我没有为王双全办理过假的二胎准生证。三、伪造居民身份证2009年,王某甲、王某某兄弟二人为办理二胎生育证,在二人户籍不在杨埠镇陈凡村委的情况下,办理了二胎生育证,后经查证王某甲、王某某兄弟二人住址为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后王营的身份证系伪造的。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王某某、王某甲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王某甲2010年度二孩生育证(存根)复印件、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王某某、王某甲住址为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杨埠教委家属院的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杨埠镇派出所证明,王某甲,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09211011和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09061079无此二人信息,系伪造。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有王某甲和王某某伪造的身份证各一份(原件)。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明,王某甲、王某某兄弟二人以前是我们村委的,但他俩的户口早就迁到平舆县杨埠镇教委了,不可能会在我们村委办理二代身份证。2010年春季计划生育检查时,王XX当时是我们村委的计生专干,在村委王XX找到我说,王某甲和王某某的身份证是我办的假的,别让检查组的发现了。我问王XX是怎么回事,王XX说是王某甲、王某某的家人托他办的。王XX说过之后我就把王XX手中的王某甲与王某某那两张身份证接了过来,我一眼就感觉到这两张身份证是假的,看着颜色就和真的不一样,这时不知道是谁在村委院子里喊王XX,然后王XX就从计生办公室里出去了,我就顺手把这两张身份证放了起来。当时在场的有我、王XX与当时的会计王某丙。这两张假身份证还在我这,我今天也带过来了(出示王某甲、王某某的二代身份证)。证人王某甲证明,这张地址为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的身份证412827197609211011,是2009年时我为了生育二胎,找到当时杨埠镇陈凡村委计生专干王XX,王XX答应给我办二胎准生证,当时我给王XX不是拿二千元就是三千元,具体王XX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后来他把二胎准生证就给我们办好了,当时我就给王XX提供了照片,其它的没有提供啥手续。当时给钱时是我姐王某丁把钱交给王XX的。当时办二胎证时是和我弟王某某一块办理的,我们两家总共给王XX拿了5000钱,都是通过我姐给王XX的钱。证人王某丁证明,2009年的一天,我父亲王X乙找到我,说是他为了办理我弟弟王某甲和王某某二人的二胎生育证的事,我父亲给我3000元钱说是办二胎证的钱让我交给王XX,之后我到平舆县城给王XX联系,在龙腾附近一个门店里我把那3000元钱交给了王XX。证人王某丙证明,2006年至2012年我在杨埠镇陈凡村委任村委会计兼村委副主任。具体是哪一年我记不清,那天好像是上午,为了迎接上面的计划生育检查,王XX在以前的村委办公室里交给王某乙关于王某甲和王某某的身份证,当时我是在办公室外面听到的,王XX给王某乙说的大概内容是:王XX给王某甲、王某某办的是假身份证,别让计划生育检查的发现了。3、被告人王XX供述,王某甲和王某某就不是我们村委的人,2009年我没有给他们办理过二胎准生证,也没有给他们办过假的二代身份证,也没有收过王某丁的钱。我没有把王某某和王某甲的二代身份证给王某乙过,我没有见过那两个人,我就不认识他们。王某丁的父亲王X乙没有找我为王某甲、王某某办理过二胎准生证。我和王某丁、王某甲等人没有任何矛盾,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说找我办理的二胎准生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证据不足,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只能证实王某甲、王某某地址为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的身份证系伪造的,但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王某甲、王某某的假身份证是他人所造。故此项罪名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为使她人能通过招教考试获取教师资格,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被告人王XX伪造国家二孩生育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此二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XX辩称王某的高等院校学历证明不是他伪造的意见,与查明的其本人在2009年侦查机关的一贯供述及相关书证王某在平舆县中医院的体格检查表所留其本人的联系电话、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XX购买他人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证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虽本案不能证实被告人王XX有伪造的行为,但从公安机关提取的王某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学历档案及被告人王XX的一贯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王XX为他人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内容提供了相关信息后才制造的假学历,为伪造者提供了帮助,其行为促进了伪造和贩卖假学历的完成,且以此假学历而骗取了教师身份,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故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X辩称没有给王某X的儿子王X甲办过2007年的二孩生育证的意见,与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X的证言、伪造的二孩生育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针对指控王XX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即使有伪造、买卖的行为,因治安处罚法和刑法都有规定,本起指控应按违法而不是犯罪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情节及后果,应按犯罪对待,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没有证据证明王XX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曾因本案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9年被羁押的日期应折抵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 松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