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华民与张晓丽、罗永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525号原告王华民,女。被告张晓丽,女。被告罗永世,男,系张晓丽丈夫。原告王华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晓丽在xx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元止;对被告罗永世在xx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万元止。原告王华民提供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王华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晓丽在xx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元止。二、对被告罗永世在xx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万元止。三、对原告王华民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xx房屋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