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平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平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37号原告镇江新区平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北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胡志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松林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闫二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平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平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平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颖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