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渭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聚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学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某公司,牛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367号原告兰州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某,兰州某公司部门经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牛某,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某公司与被告牛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州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鑫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