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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伍照航与李石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照航,李石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伍照航,男。被告:李石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照航诉被告李石长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照航以与被告李石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照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伍照航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