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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翃与张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翃,张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819号原告张翃。被告张翼。委托代理人杨平玲,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翃与被告张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翃,被告张翼的委托代理人杨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翃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按年还本付息。但被告张翼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仅于2014年4月11日偿还了原告本金5000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翼辩称,借款属实,但所借资金已经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无法用现金方式及时还本付息,但愿意以物抵债。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张翼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1.6%。2014年2月21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张翼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4040元,而本金6.5万元继续出借给被告张翼。当日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年利率为12%,按年还本付息。2014年4月11日,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之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本金和利息。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为: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1月21日年利率为6%;2014年11月22日后年利率为5.6%(2014年11月22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年利率为5.35%;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年利率为5.10%。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双方提交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到期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本金6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翃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被告张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建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高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