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东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冻结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泰州鑫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振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树志,男。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被告泰州鑫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泰州诚达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州XX口岸街道东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佩,女。本院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2015)龙东民初字第2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泰州鑫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泰州诚达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