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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派格家具有限公司与王莉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82号原告:中山市派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建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金辉,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王莉娟,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派格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莉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山市派格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派格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3元,由原告中山市派格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派格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