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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凤堂与温亮厚 乔买银 乔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堂,温亮厚,乔买银,乔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7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堂,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温亮厚,男,195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买银,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国珍,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凤堂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温亮厚、乔买银、乔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温亮厚、乔买银、乔国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凤堂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2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