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0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和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和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影、唐金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和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和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影,唐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9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和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和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唐金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影,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唐金光,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和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和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影、唐金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和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和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影、唐金光向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向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5203元,申请执行费23751元。2014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4)淮民一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金光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2015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淮执字第0009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孟影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淮北市和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和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影、唐金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金光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孟影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