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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敏全与潘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全,潘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75号原告:吴敏全,城镇居民。被告:潘学义,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全与被告潘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敏全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敏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学义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敏全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