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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沁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常立保申请执行沁阳市劳动技术教育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立保,沁阳市劳动技术教育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沁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常立保,男。被执行人沁阳市劳动技术教育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常立保申请执行沁阳市劳动技术教育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4)沁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沁阳市劳动技术教育服务中心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沁阳市劳动技术教育服务中心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沁阳市劳动技术教育服务中心银行存款27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