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霍小英与任亮亮、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任亮亮,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霍某,女,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绥德县中角镇雷家沟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烤烟办。被告任亮亮,男,30多岁,汉族,绥德县中角镇庙沟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烤烟办***号。被告张伟,男,30多岁,汉族,绥德县中角镇张家圪崂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烤烟办名烟名酒门市。原告霍小英与被告任亮亮、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小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小英负担。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