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施乐生与黄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乐生,黄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083号原告:施乐生。被告:黄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乐生诉被告黄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乐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乐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乐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