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施乐生与黄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乐生,黄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083号原告:施乐生。被告:黄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乐生诉被告黄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乐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乐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乐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