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书明与吴春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书明,吴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徐书明,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春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依法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木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