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江冰与隆建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黄江冰。被告隆建标。原告黄江冰诉被告隆建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农振勇独任审判,原告黄江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冰撤回对隆建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江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