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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江冰与隆建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黄江冰。被告隆建标。原告黄江冰诉被告隆建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农振勇独任审判,原告黄江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冰撤回对隆建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江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