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葛电铃与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劳动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葛电铃,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总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球,男,1960年12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淮劳人仲案字91号仲裁裁定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葛电铃支付赔偿金和失业金共计278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318元。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葛电铃的款27840元,此款待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封财产处置结束后,剩余款优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葛电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淮劳人仲案字91号仲裁裁定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葛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