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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医院管理局与邱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医院管理局,邱铭,余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医院管理局,住所香港九龙亚皆老街147B医院管理局大数。授权代表人卢骏华,会计督导员(收入管理)。委托代理人江国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滨球,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铭,女,汉族,1992年1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余瑞明,男,汉族,1990年3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医院管理局申请执行邱铭、余瑞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铭、余瑞明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才书记员 黄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