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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6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鑫泉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兴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鑫泉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64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鑫泉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被执行人:徐兴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金东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兴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