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监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霍文侠等人抢劫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刑监字第57号霍文侠:你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不是抢劫团伙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原审按照犯罪团伙的全部罪行处罚,属认定事实不清;所有的证据链条来自同案的口供,而同案的口供及申诉人的供述,均是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情况下形成的,证据来源不合法;申诉人亲属已经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本案审级人为提高,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抓捕经过证实,王杰和李英在抢劫作案时被抓获,但二人并未供出其他人,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陈雷,根据陈雷供述将你抓获,之后宫玉成、霍传利、丁龙相继到案。除陈雷外,你供述自己犯罪在先,其他同案供述你组织他人犯罪在后,故可以排除公安机关根据其他同案供述陷害你的可能性。你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至一审庭审的十余次供述中,均供称你想找人到南方要账,就让陈雷把他的朋友找来通过抢劫测试他们的胆量,有几起抢劫你去了,陈雷负责开车,你看谁像有钱的样子,就让李英、王杰、霍传利他们去抢,即使你没有去,他们抢回的物品也不敢私自留下,全都交给你,你为他们提供食宿和零花钱;同案犯陈雷证实你让其找来其他同案犯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你不动手,坐在车上指挥,抢回物品全交给你;同案犯王杰、李英、霍传利证实你是他们的头,你说了算,你有时出去瞄人,然后打电话让陈雷接他们去抢劫,有时在车上告诉他们去抢劫,你不动手,就是指挥他们如何抢劫,你去接应,你和陈雷准备的刀具,抢来钱物都给你,由你分配赃款、安排食宿。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你与陈雷等人为共同实施抢劫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你提出犯意、指使陈雷召集人员、提供作案工具、选择部分作案目标、掌控全部赃物的保管和分配,是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虽然原判对此表述为“犯罪团伙”不够准确,但所引用刑法第26条以及对你的处罚表述上,均以犯罪集团论处,故对你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并无不当,你提出“不是抢劫团伙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原审按照犯罪团伙的全部罪行处罚,属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你提及的其他同案从侦查机关到一审庭审,对自己以往供述的真实性始终无异议,更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且你未提供涉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材料或线索,故你提出“所有的证据链条来自同案的口供,而同案的口供及申诉人的供述,均是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情况下形成的,证据来源不合法”的申诉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你组织多人抢劫13起,抢劫款物4万余元,数额巨大,同时致二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虽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该意见还规定,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故原审判决你无期徒刑并无不当,你提出“申诉人亲属已经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本案抢劫数额巨大,量刑幅度可能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且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级别管辖的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故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法律依据,你提出的“本案审级人为提高,程序不合法”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