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蓟县下仓镇丰富村民委员会与杜德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下仓镇丰富村民委员会,杜德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蓟县下仓镇丰富村民委员会。住址蓟县下仓镇丰富村。法定代表人刘德兴,村主任。被告杜德斌,出生年月及民族职业不详。原告蓟县下仓镇丰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杜德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下仓镇丰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