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德贵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23号原告王德贵,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斌尔,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供电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褚艳芳,成都供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武志文,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成华区海盛轩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海盛轩货运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经营者万红,海盛轩货运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雷,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园林建设处,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付勇,成都市园林建设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雷,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原告王德贵与被告成都供电公司、海盛轩货运部、成都市园林建设处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贵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德贵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