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与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罗杰、卢磊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罗杰,卢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保字第6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8号。负责人人刘宇,行长。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6号1栋5单元404室。法定代表人卢磊,总经理。被告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89号福州凤凰酒家8楼A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晋,总经理。被告罗杰,男,汉族。被告卢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成都龙腾支行)诉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山岩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帅公司、罗杰、卢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腾支行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火山岩公司、胜帅公司、罗杰、卢磊价值人民币2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燕子沟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5100002009074210028170;二、查封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A、B、C座连体1层、2层的房屋;1层房屋面积4012.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2092**号,2层房屋面积4787.3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1562**号;三、查封卢磊拥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号楼6层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1028**号;四、查封罗杰拥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号楼6层0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1028**号。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红亚代理审判员 兰 娟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悦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