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溢与焦洁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溢,焦洁,刘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229-1号原告刘溢,女,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焦洁,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健,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溢与被告焦洁、刘健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溢负担。审 判 长 苏乐风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人民陪审员 张禄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市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荔闽,女,该公司风险控制部部长,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董蒙恩,男,该公司风险控制部职员,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强,男,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法定代表人刘建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震,男,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法定代表人颜玉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欢欢,男,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东营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山东合力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签订长融回租字2012第1127号售后加回租合同及其附件、长融回租资转字第2012第1127号资产转让合同及附件。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以壹亿捌仟万元价金购买被告合力公司5000T压力机2台、10000T压力机1台、车轮立式轧机、LT机械手5台、高压水除鳞装置1套、水处理1套、激光测量装置1套、热压印机1台等设备并出租给被告合力公司使用,被告合力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如有逾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合力公司支付全部租金、手续费、有权解除合同直接收回租赁物。2012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签订长融租连保字2012第1127-1号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盛泰公司自愿为被告合力公司在上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对原告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同日,被告盛泰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钢圈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同意就合力公司按照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的租金、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2年11月26日,原告与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签订长融租连保字2012第1127-2号保证合同一份。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被告合力公司向原告指定账户存入1800万元保证金,同时约定对未提供担保的1200万元分10次等额归还。在此基础上,长融租连保字2012第1127-2号保证合同约定上述四公司对被告合力公司的主债权壹亿伍仟万元承担按份担保责任,其中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主债权本金为壹亿万元,在担保的主债务额度壹亿伍仟万元内为被告合力公司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总和的三分之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主债权贰仟万元,在担保的主债务额度壹亿伍仟万元内为被告合力公司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总和的十五分之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主债权壹仟伍佰万元,在担保的主债务额度壹亿伍仟万元内为被告合力公司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总和的十分之一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山东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主债权壹仟伍佰万元,在担保的主债务额度壹亿伍仟万元内为被告合力公司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总和的十分之一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向被告合力公司支付壹亿捌仟万元购买了融资设备并租赁给被告,被告合力公司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共向原告支付租金146823750元、手续费13544944.06元,共计160368694.06元,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支付代偿款22018244.44元,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支付代偿款4400000元,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于支付代偿款330000元,山东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支付代偿款3302736.67元。被告合力公司至今尚欠原告款项8115914.0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66532.22元、手续费515110.94元、租赁物件购置费36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74270.86元,共计8115914.02元;2、被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万元款项;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28万元款项。二、如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未履行部分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仍按8115914.02元履行还款义务。三、被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89920元,减半收取44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苏乐风审判员赵忆泉人民陪审员查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胡桂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