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陶华与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华,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再审申请人陶华因与被申请人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对其提出的不应返还李伟3万元定金的请求未予支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定金罚则,其不应返还李伟已给付的3万元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据该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属可选择性条款。原判决已经判令李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陶华的损失即房屋、地下室、车库的租赁费38152.14元。陶华提出本案应适用定金罚则,其不应返还李伟3万元定金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陶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