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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泽军。委托代理人:陈文泽。委托代理人:林彬。被执行人: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志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存款249043.39元,扣除执行费15271元,余款233772.3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款1053296.2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执行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溶 溶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 虹 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