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陆红兵与赵有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兵,赵有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83-1号原告陆红兵。被告赵有仲。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兵与被告赵有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赵有仲在银行的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杰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