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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连有与刘俊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有,刘俊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53-1号原告刘连有。被告刘俊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有诉被告刘俊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俊建驾驶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俊建驾驶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