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科威消失模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滨州市科威消失模机械有限公司,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市科威消失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22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B区。法定代表人耿连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粮机南路。法定代表人谢照乾,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滨州市科威消失模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44-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上诉人所在地��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18日,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方)与滨州市科威消失模机械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冶金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货物运输到买方工厂,即是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因双方对货物的交货地进行了约定,为被上诉人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厂内,交货地应视为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安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陈萍审判员 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