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施俊红与吴前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红,吴前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施俊红。被告:吴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红与被告吴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俊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俊红负担。审 判 员 廖剑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