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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志伟与李素儒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伟,李素儒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何志伟,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桂冰,住佛山市南海区,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素儒,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育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