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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毛文胜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刑初字第002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王某乙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13日至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云阳县人和街道凤岭村村民董某某的商店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000余元。2、2014年3月6日至3月12日,被告人王某乙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云阳县人和街道凤岭村村民熊某某家中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从中抽头渔利3750元。被告人王某乙在接到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5年6月23日主动向云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6月23日,云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王某乙处扣押人民币7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相关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熊某某、毛某乙、冯某某、任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云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乙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千七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童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