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端某甲与端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端某甲,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端某甲。被执行人端某乙。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在我地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被执行人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均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已委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丛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