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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广宁与吴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2号原告:陈广宁。委托代理人:郑义志、郑桂贤。被告:吴连合。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宁与被告吴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宁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宁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陈广宁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