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广宁与吴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2号原告:陈广宁。委托代理人:郑义志、郑桂贤。被告:吴连合。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宁与被告吴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宁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宁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陈广宁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