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航丰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航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51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航丰,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航丰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航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周航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航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航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航丰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