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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任某、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赫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45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赫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任某母亲)。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