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任某、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赫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45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赫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任某母亲)。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