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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8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1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5)947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同年10月、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其租赁的房屋、旅馆内,多次容留张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