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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董艳红与好佳益将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艳红,好佳益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艳红,女,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好佳益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董艳红因与被申请人好佳益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佳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艳红申请再审称:董艳红与深圳市邦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拓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邦拓公司仅是为董艳红代缴各项保险,各项保险金均是由董艳红个人支付。好佳益公司规定在公司工作满2年才给缴纳保险。董艳红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条件。原审认定董艳红与邦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未经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九)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董艳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邦拓公司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看,邦拓公司为董艳红缴纳了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邦拓公司该行为应当基于其与董艳红存在劳动关系而实施的行为。虽然董艳红与邦拓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邦拓公司已按公司员工管理方式为董艳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双方已经具备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同时,好佳益公司与董艳红均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董艳红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事实依据充分。原审判决认定董艳红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因董艳红到好佳益公司工作时,已与邦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董艳红与好佳益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客观原因,该责任不应归咎于好佳益公司。原审判决对董艳红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董艳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艳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来源: